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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随之而来,网络犯罪占全国犯罪总数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运作链条上的关键一环,以其技术上的优越性、先进性,担负起了更多的法律义务,在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去定罪量刑,立法上不得不考虑运用刑法这最后一道屏障来发挥社会治理的效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入罪规定。一方面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刑法制定该罪具有立法上的扩张性。但另一方面本罪毕竟属于不作为犯罪,犯罪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呈现,在入罪判断中必须要谨慎,以免不当地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认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都有哪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过何种方法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又有哪些?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还是过失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法条进行合理审慎地解释,才能有效地防止打击面的随意扩大,从而保障人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研究分析,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所保护的法益。第二章是对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存在争议的相关各要素进行了具体认定。第三章重点对该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对本罪主体做了功能性的区分,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的义务。第四章对该罪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还是过失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认定该罪主观方面属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