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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子,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讨论可谓是热火朝天。而其中对于行政诉讼是否应增加和解制度更是焦点之一。和解制度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在排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同时,也排斥着和解制度。但实践中,高撤诉率却从另一种意义上规避了这一法律规定,要更好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种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以解决实践中无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一消息的发布让人们重新看到了一线希望,也重新掀起了讨论行政诉讼和解的热潮。本文尝试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为主线,在对我国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等问题系统归纳与深入分析,力求其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和解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界定,并把行政诉讼和解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其次介绍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特征、成立要件、以及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笔者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入手,然后通过对其法律性质的分析,认为行政诉讼和解既是一种诉讼行为又是公法契约,具有双重性。最后对行政诉讼和解的特征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传统理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质疑的回应,说明和解制度理论基础在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行政权特征的变化。然后笔者从现代理论角度分析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支撑,这部分是整个论文的的理论焦点,它的分析将增加本文研究的理论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比较研究中,分别介绍德国、日本、台湾行政诉讼和解的发展情况。通过以上的研究期待能为我国制定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挖掘有益因素。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事实上和解的现状及分析。这部分联系我国实践中的实际情况,从我国行政审判撤诉率居高不下入手,对行政诉讼现状作出了科学的分析。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五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笔者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的选择、和解制度的内容、和解制度的运行保障等五个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并且指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需要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