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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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能动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法治发展之要求。司法能动性当前可被理解为一种理念和方法,是司法机构和审判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所秉承的哲学理念,所采取的灵活审理案件的方法,司法能动性要求审判人员坚持法律价值,依照法律规则,合理适用法律,合法与理性裁判。但由于我国目前审判人员的独立性不足、判例制度的适用度不够充分、法律解释也不够明确,使得司法能动性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运行中还存在诸如“依法裁判”理念被教条化、“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被普遍化、“法律解释”依据被抽象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提高立法技术、加强立法解释、加强立法预测等立法规制角度,从充实完善司法理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规范错案追责制度等司法实践角度,从加强法官职业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律人崇尚法律精神、加强对法律人的监督机制等提高法律人才的能力角度入手,完善司法能动性的运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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