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近代中国大学教育史虽然受学界的关注,但是多倾于通论性的研究,重要的专题研究则不够深入,大学教师的聘任便是此类专题研究的问题之一。大学教师的聘任直接关系到大学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水平,实是大学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考察了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师聘任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希望能对近代高等教育史研究的深入有所帮助,同时也可为当今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从历史渊源角度看,近代意义上的大学源于欧洲,确切地说,始于德国柏林大学之创建。因此,德国大学教师聘任亦多为其他欧美诸国仿效。而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师法德国较为突出。中国第一所真正近代意义上的大学是创办于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虽然近代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常以日本为师,但其渊源依然可以追溯到德国。 民国建立之初,大学教育最为引人注目的举措,就是《大学令》的颁布。其中涉及教师聘任的内容虽然仅有大学教师种类的规定,如规定教师种类为教授、助教授两种,但是它毕竟开启了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化之先河。此后,北洋政府颁发了一系列与大学相关的法律法令,强调与调整了教师种类,并在聘任权限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如1917年5月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就规定教师种类有正教授、教授与助教三种,同时,教师聘任之权在于大学校长。不过,直到1926年,广州的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以后,才使得教师聘任制度所包含的教师种类、聘任权限、资格审查三方面内容逐渐完善。因而,它也代表着国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