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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思想源起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而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国际法范畴内的一项基本人权。非殖民化运动结束后,随着各个民族陆续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民族自决权的存续和适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试图从新的角度解释民族自决权,把其适用范围延伸到国内事务当中。这种新的解释为民族分裂主义所曲解,成为其民族分裂活动的理论工具,进而引起多民族独立国家的主权动荡,造成消极的影响。因而,重新界定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意义深远。本文综合运用历史、比较、文义、系统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首先从自决权的历史演变出发,推究自决权理论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变化与发展,认为自决权理论的提出是资产阶级革命形势的需要,适用于民族独立运动,后来在殖民主义运动中进一步发展,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解放运动,并在殖民运动后期以及非殖民化运动中进入到国际法领域,发展为普遍人权;其次结合民族自决权理论在国际法以及其它文件中的规定,对民族、自决以及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问题等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国际法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再次,追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其在国际法原则中的地位,认为自决权在普遍性基础上同时,受到行使方式以及国家主权等的限制;其后,提出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认为现阶段在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过程中,难以保证民族意志的自由独立表达,需要国际法的进一步规范;最后,概括得出该文的结论,对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主体、适用条件与范围、限制、现存问题等做出总结。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专注于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角度上来分析其适用范围和限制,并较为深入地对民族自决权行使方式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借以抛砖引玉,使民族自决权的范围界定问题在学界引起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