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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较为悠久的传统,作为一种控制权力的政治哲学,它具有明显的自由取向,并要求采取有限政府的政治体制。有限政府首先意味着立法权有限,而通过司法权制衡立法权则是各国宪政实践和理论发展的总体趋势。针对当前对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系统性研究较少的现状,文章尝试性的对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正当理由、现实困境和努力方向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以司法权制衡立法权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发端于自然法思想和混合政体思想的宪政主义,在其宪政制度的设计上以分权制衡为重要内容。司法权在宪政实施中起到了保障宪法实施、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司法权特有的中立性、被动性和判断性决定了其制衡立法权的理性、自制与和平,因而具有合理性。在宪政实践中,司法权通过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三种方式对立法权进行制衡。但司法权对立法权制衡作用的发挥和制衡目的的实现受诸多因素制约。特别是在立法权至上的政治体制下,要真正实现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宪政体制设计意图,还是存在着误用人民主权理论的困境,以及因立法权与司法权博弈所导致的障碍。基于此,宪政国家在设计内部权力制衡体系时应该考虑强化司法权,以提高其制约立法权的能力。具体需要考虑三个方而的问题:走出“宪政即民丰政治”、“立法权至上”等否定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司法审查的传统认识误区,并从宪法解释机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和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建立起合理的制衡机制,通过法治的手段实现宪政主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