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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的特殊型信托方式,将公益性目的与投资性管理有效结合,是未来慈善发展的重要方向。2001年《信托法》第6章提出“公益信托”概念,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设立、管理与终止事项。2016年9月1日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单章列入并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备案部门为民政部门。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具体事务作出了清晰规定。慈善信托在英美等国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财富和慈善意愿的双重增长,慈善信托凭借资金运营的优势,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慈善信托发展被认为前景一片光明。然而事实上,从2016年至今的四年时间里,慈善信托一直叫好不叫座,成功案例有限,发展势头锐减。文章研究的慈善信托具体案例显示,慈善信托的监管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不健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有鉴于此,论文以慈善信托监管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慈善信托的运营方式、监管模式、监管对象、监管困境四个维度开展研究,通过现状考察和成因分析,以层层递进方式将四个维度贯穿起来。论文以我国目前慈善信托的三种运营模式为介入点,基于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三种不同运营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存在的的问题。在考察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模式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慈善信托受托人、委托人、执行人、受益人四个不同主体的视角对监管对象进行研究,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分析了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内容。围绕监管内容和模式,重点讨论了我国目前慈善信托监管的困境与问题,并从慈善信托准入、实施和退出三个环节深入剖析问题的深层原因和必然因素。最后,根据慈善信托监管现状分析研究成果,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从监管模式构建、立法完善和联防机制三方面促进慈善信托监管发展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需要在监管模式层面上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委员会进行集中监管,通过在国家民政部设立专门性的慈善管理部门和下设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立法权限和监管职责;二是通过人才引进、队伍培养和规划建设,逐步完善慈善信托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队伍建设;三是在立法完善层面上,通过制定统一的慈善信托行业评级准则和管理办法、在制度建设中采用联动机制,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等措施来统一规范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四是通过完善备案制度、补充慈善信托业务范围、细化受托人资质认定条件、明确监察人的任职条件、责任认定和解任变更条件、细化清算阶段的监管规定等措施健全补充完善慈善信托法律条例;五是在联防机制层面上,与文教卫环保、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税务等业务交叉部门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