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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发展慈善事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政府更应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统筹混合型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慈善事业通常是慈善行为经常化、组织化、规模化、制度化,是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是人们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的一种社会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尽管慈善事业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救济行为,施惠者与受惠者是慈善事业的两个基本要素,这对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慈善事业来说,具有普遍意义。从供给层面而言,慈善捐献(常表现为善款、善物、义工等形式)是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从需求层面而言,在人的生命周期中出现的生、老、病、死以及社会变迁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社会上总存在着众多的需要救助的对象;即使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可能全部救助这些芸芸众生。慈善事业便以其社会化的方式,发挥救助功能,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集聚并配置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慈善事业是混合型分配形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社会学、政治学、宗教、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结合的视角,研究、分析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不足的原因,以及如何促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对策。深化此课题的研究对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良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发展慈善事业,救助贫困人口,既可以化解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分化矛盾,也可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也能够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升人们道德素质。本文第一部分理清慈善事业的相关理论和观念,指出经典作家为什么没有提出在社会主义发展慈善事业问题;指出慈善事业在中国的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的建设;慈善事业不同于第一、第二次分配,慈善事业是混合型分配是自愿的行为,利于公正社会的建立,功在千秋,利在当代;强调了非政府行为是慈善事业的特色。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慈善思想及其历史活动,此部分研究:一是古代慈善思想,二是近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三是新中国时期的特殊慈善事业,四是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事业的复兴。在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官府和私人组织交替成为行善的主体,到中华民国时期,慈善事业发展到了历史最高峰,也产生了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新中国时期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在中华大地消失,但是,作为爱心的慈善事业并没有绝迹,而是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