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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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公司设立及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的属性也赋予了此类股东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该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承担范围却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地快速发展,公司设立门槛的大幅度降低,如何能够做好设立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文包含三个方面,前言、正文和结语。首先是前言,其次为正文,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概述;第二章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第三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困境的探究与反思;第四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解决路径。最后是结语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责任的两个方面,包括研究价值、现状和研究方法。  正文部分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概述。本章从探讨连带责任内涵入手,包括立法、理论与实践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不同认定与适用。通过对于连带责任的分类,来确定连带责任存在的重要性。对于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说,股东通过出资来取得股东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对有限责任的突破,通过对资本三原则的延伸进行分析,明晰该责任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为我国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从民国时期至今,该连带责任制经历了适用范围从区分公司类型到统一规定,适用态度从谨慎保守到逐渐开放,适用对象由所有参与者到发起人的历史演变过程。此外,通过纵向的比较法研究,将不同法系的各国公司法条文与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比对,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历史发展不同,对于连带责任的态度宽严不一,承担标准各有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制度。但是在各国不同表象之下,有着相同的共性,即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均严格秉持着平衡公司相关各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大部分会结合主观过错进行相应的责任减免,这无疑给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给予很有价值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困境的探究与反思。本章由资本认缴制背景入手,在认缴制所带来的出资期限对于公司带来的影响及现行体制下信用制度不完善的双重压力之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扩大连带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及责任范围加大了股东的风险,也阻碍了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其规定中的发起人概念的类推适用、不区分公司类型的规定及扩大请求权主体都与公司法设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不同的理解也给实务审判带来了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  第四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连带责任的解决路径。通过制度内部变革及体制外部建设两个层级去合理构建合理有效的连带责任制度。从制度内部来看,一是要对适用范围要进行严格的公司类型区分,依据两类公司不同的特性进行不同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二是在归责方式上启用过错责任制度,通过实缴出资股东的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决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小。再从外部制度建设而言,加大力度改进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和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这两种有效的信用监督体系,构建与公司法相匹配的法律适用环境,从而健全市场体制,促进我国公司的完善,经济的发展。  第三部分为结束语。作为我国公司制度中一种重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有十分巨大的潜力,有限责任更是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要通过加强制度内部建设和完善制度外部环境两个维度来合理平衡好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设立时股东二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双方的平等地位。从而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上来,为活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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