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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其构成的角度来看,既存在着结构上的特殊形态,又表现为过程中的复杂阶段。①就故意犯罪而言,其特殊性体现在犯罪构成的结构上,即为多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意思联络形成犯罪通谋,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犯罪构成的形态就是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形态,即共犯形态。它与单一犯罪主体形成的犯罪构成形态(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或一般形态)相比,无论是构成要素、结构还是整体性能都有很大区别。②另一方面,在犯罪人产生和确定犯意之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犯罪完成又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往往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结局。这些表现形式和结局就是我们所谓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照犯罪停止下来之时行为人是否完成了犯罪为标准,可以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形态,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本模式加以规定的。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应当指出,无论是共同犯罪(犯罪构成结构上的特殊形态),还是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都是备受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至为重要的命题,堪称刑法学理论的两座高峰。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正是这两大重点疑难问题的交叉之点,无论在理论上探讨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情况都是极为复杂的,但同时也是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的。笔者试从二者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逐步厘清重点,来试对这一复杂的命题作一深入地探讨。本文的论纲如下: 第一部分:对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一般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归纳,为正文的论述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 第二部分:概要介绍我国大陆、台港澳地区以及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根据共同犯罪有无分工而将其分为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和复杂共犯(包括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在这两部分中,笔者将从这一分类出发,分别对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 第五部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结合上文的论述,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