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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一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各种理论和法律选择方法;二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就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各种理论和方法而言,国内学者已经作了很多介绍,并有学者指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实质在于冲突法理论和立法开始从重视程序正义或选法正义向重视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转移。关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尚未脱离“一国两制”的思维范式,因而对于加强区际司法合作的实践难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都与宪法有关。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地方权力分配,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在中央政府机关之间的分配;二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根据美国宪法,除了商业和海事问题,可以由联邦中央立法机关进行全国性立法外,一般私法问题,包括冲突法都是由各州自行立法,美国宪法只是从维护联邦统一的角度对各州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行原则协调。美国冲突法革命发端于美国法院处理国内州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和方法,尤其是在侵权领域,重视对受害人的特别保护。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本身就是对中央和港澳地区有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分配,这是宪法需要规定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我国宪法却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在两个基本法中,而且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其“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和限制。冲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一样会受到其影响。 本文着重研究以下问题:宪法为什么会对冲突法产生影响?宪法的哪些方面会对冲突法产生影响?宪法对冲突法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宪法影响冲突法的途径和方法。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法律冲突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宪法立法建议。为此,本文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宪法与私法这两类法律之间的联系,从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