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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特别是医疗条件的改善,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加。1985年为68.9岁,而2013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5岁,28年间增加了6.1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是必然趋势。可以说,我国社会已经逐步步入了老年化社会,由于青壮劳动力的逐步萎缩,退休返聘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现象。退休人员一旦被返聘,必然将面临对他们权益的保护问题。首先,笔者以两个不同省份的法院对退休人员被返聘这事实却做出不同的判决为引子,提出争议的焦点,即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的困惑境地,并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各自的论述,并进行了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退休返聘应界定为劳动关系。接下来,对退休返聘进行了概述,这部分包括退休返聘的概念和特征。接着阐述退休返聘存在的意义,退休返聘实现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共赢与互利,既减轻了退休人员的生存压力,又解决了用人单位人才紧缺的矛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然后,笔者通过对外国退休返聘的概述,以期希望对我国的退休返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能够有所帮助。最后,笔者通过我国对退休返聘制度的立法现状的描写,得出国家立法的缺位使得这一劳动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再加之各地也对此规定不一,不仅严重损害了退休返聘者的权益,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增大了社会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公平就业和保障劳动权为指导思想,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退休返聘制度的构想,从完善我国退休返聘制度相关立法和完善我国退休返聘制度的配套设施两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完善我国退休返聘制度相关立法包括确定退休返聘制度的性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专门立法调整退休返聘制度、对退休养老制度的完善几项;第二部分完善我国退休返聘制度的配套设施包括规范退休返聘程序和成立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