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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背景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金钱债权的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企业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通过一定的程序转换机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定位均为实现当事人的债权利益,二者的相互衔接具备天然的内在基础,同时还具有相应的经济、社会以及司法基础。完善执行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还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启动和适用率。有益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推动优良市场经济环境的建设。目前,对于执行转破产程序规定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并有《执转破指导意见》予以具体细化。但由于规定在具体程序上相对模糊,各地高院均在司法实践中出台相应的工作细则,而各地实施细则对于法条处理的技术不一致也导致了对执转破制度统一性的破坏。另外法院缺少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权利,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也对程序适用造成了阻滞。当下存在着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大、破产程序和执转破程序适用率低下的司法现状,并有着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意愿低、终本程序造成案结事不了、相关配套措施具体规定不完善和对执转破程序进行滥用的问题,使得本就适用率不高的执转破程序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通过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建立起相关机制激发参与主体的程序启动意愿,从加强信息化破产平台的建立、强化企业经营信息公开和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等方面激发债权人和债务人积极性;构建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方式,在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的前提下赋予法院一定的程序启动权并对相关职权规定进行完善;打通执转破程序启动的制度障碍,建立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备案机制和对终本制度的财产复查;完善执转破程序具体程序规定及配套措施,加强对具体程序的细节规定、完善管理人报酬体系、提高法院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建立专门的执转破审判机构;推进执转破简易程序设立;完善机制防止执转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等。使得程序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