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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非法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实施严格限制移民就业政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性问题。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明确界定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但对于外国人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规定却是有缺位的。我国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那么就应当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下探讨外国人非法就业及其非法就业时的权利救济。本文意在经过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国际法律文件梳理,总结出外国人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范围和依据。同时,在借鉴其他国家对外国人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内容及法律规定,分析、总结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尚未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成五个部分来具体论述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及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问题:第一部分界定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含义,分别分析了外国人和非法就业的具体含义。第二部分是在人权的视角下,论述了外国人非法就业时的权利救济范围和非法就业时法律救济的依据。其中权利救济的范围包括生存权、就业权、平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权。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为依据,阐述违背上述基本人权就需要相关的救济措施。第三部分是有代表性国家关于外国人非法就业认定的主要规定。主要分析了日本和加拿大的法律中对于非法就业的认定情况。第四部分是关于外国人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主要规定。在确定享有权利救济的基础上,分析了权利救济通常采用的模式,得出权利救济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的结论。继而在分析欧盟关于外国人非法就业时权利救济的规定和有关国家国内法的主要规定,具体分析了日本的“禁止不利待遇的原则”、自愿回国补助政策以及加拿大在给予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惩罚时十分注重保障非法就业者救济的权利。最后一部分是以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措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条约的比较,总结出我国在外国人非法就业这一问题上尚未解决的问题。最后在借鉴日本、加拿大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