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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外随着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的逐步形成,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已经开始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来。但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中很容易收到侵害,出现这些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网络交易本身具有的特点,如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合同的不安全性以及资金传递的风险性等,使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我国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缺失或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的却已在网络交易中受到损害时没有适当的法律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目前关于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成形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与保障,使得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并且呈现出扩大的局面。纵观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的,此外在《合同法》、《民法通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然而这些法律基本都是在传统的商务背景下制定的,除了部分适用网络交易模式外,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实用性,难以很好地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需要。此外,非法律方面的因素也制约着我国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在信息技术为基础兴起的网络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更加严重,网络交易双方的力量更难平衡,网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愈加明显。网络道德的异化是一个社会问题,改变网络道德异化的现状还需要综合考虑和全面拯救。网络主体行为的自律愈发重要,法律完善迫在眉睫,而积极倡导网络的人性关怀、自主范式和制度规范,为建构良好的网络环境营造社会环境或许才是治本之策。实现消费者同商家的双赢要求整个行业的长远目光和高素质的科学管理,网络自律组织应当积极促进政府和企业的交流,协助监管行业做出调整,自律同他律的结合是成长和发展必要的道路指向,只有这样才能为行业发展赢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