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意义上的征收是对财产权的直接剥夺,是国家干预私有财产权最为严苛的手段。各国基本上遵循“征收必然伴随着补偿”的原则。与此不同,为了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私有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合理限制而无需进行补偿。但值得思考的是,合理限制的“度”应如何把控?一旦出现了超越该合理限制以至于产生类似征收的效果,又该如何解决?以该问题为出发点,将眼光投放到美国法上的征收制度中,可以找寻到解决此类问题的“钥匙”,即本文所要讨论的反向征收。本文围绕美国法上的反向征收,分成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探讨反向征收的内涵与性质。通过介绍与分析美国诉克拉克案,明确了反向征收的基本内涵,并从程序意义上对反向征收与正式征收作出区分。此外,还阐明反向征收的性质是一种补偿救济手段,具体表现为一种司法程序,以此区别于国内学者通常提及到的行为意义上的“管制性征收”与“准征收”。第二章论述反向征收的三个基本要素:存在事实征收、未启动正式征收程序、未给付公正补偿。第一个要素构成反向征收的前提与基础,包括物理性侵入征收与管制性征收两种类型。联邦最高法院分别确立了洛雷托案标准与“两步走”策略。第二个要素与第三个要素为反向征收的形式要素,正是这两个要素使得“局势”扭转,财产权人掌握了反向征收的主动权,成为征收程序的“启动者”。第三章着重探讨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反向征收诉讼中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具体包括:时间维度上的成熟教义与终局判决规则;价值层面上的公正补偿问题;反向征收的救济选择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根植于宪法的反向征收在实现补偿救济功能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因素的阻挠,法院必须对其进行权衡,力求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结语部分阐述美国法上的反向征收对中国的启示。两国面临问题的相似性,为借鉴该制度提供可能性,虽然无法照搬,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