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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所有权,其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充分行使成员权能够有效调整和协调区分所有权人间的关系,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顺利进行,进而更好的维护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国的《物权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成员权做出了规定,但在成员权的行使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在这一部分笔者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总结归纳出案情体现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概述,成员权是一种团体自治权,这种权利具有从属性,依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存在而存在。成员权兼具权利和义务为一体,成员权人在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享有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要负有维护成员权人所在团体的共同利益的各项义务。成员权还具有永续性,独立性。成员权人基于成员权享有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权等权利,承担执行大会决议、遵守管理规约和支付共同费用等义务。第三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成员权的主体是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业主应该以管理团体的方式在遵守多数原则、全体参与原则、合理原则、分权原则和代表原则的前提下行使成员权。在实际生活中,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不一定都是业主,于是便产生了这些实际使用人能否享有成员权的问题。根据准业主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其拥有业主身份,赋予其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业主相同的成员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不享有成员权,笔者认为,对于长期承租人应该考虑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如参加业主大会、正当管理日常事务的权利等。此外,在这一部分还分析了业主成员权的行使机构,业主大会是团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召开会议,业主大会的职权由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团体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大会关于社区日常管理的各项决议的执行工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包括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业主)都产生约束力,当然若该决定侵害到某些或某个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受到侵害的业主依法享有撤销请求权。对成员权的行使机构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成员权的实现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是案例评析,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前文对成员权和成员权行使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例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