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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立法上则是为了保障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劳动双方利益格局的平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劳动关系越来越市场化,1994年《劳动法》正式提出了经济补偿金制度,公权力开始介入劳动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做出进一步扩大调整,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得到了提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但是,我国这一项特色的劳动制度,由于受到国情和立法技巧的限制,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描述,使司法和行政机关可能因为解读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一直存在原则性和普遍性过高而缺少灵活性的问题,使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经济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会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解除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跟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更偏向于劳动者,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法化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是我国劳动关系的解除过于重视程序流程,也缺乏替代的保障制度。短期内我国失业保险金仍无法完全替代经济补偿金的作用,因此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应当继续适用经济补偿金。本文围绕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什么,对劳动法中的三金进行区别,进一步定义什么是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探讨;第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理论依据和原则;第三,针对目前我国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探讨实践中的适用情形,通过对比分析法比较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的不同,适用情形有何借鉴;第四,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指出目前经济补偿金适用上的不足,并探讨完善思路,达到合理的使用司法资源,最大的发挥出经济补偿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