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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制度是一种损害赔偿的分担机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时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制度旨在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在公平正义的理念下,体现出对特殊群体利益的关注。未成年受害人作为特殊群体他们在适用过失相抵时对该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但是高度的概括性为过失相抵制度的具体适用带来一些问题。特别是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以其监护人的过错作为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而作为加害人一方义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其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各方在侵权案件中的过错,厘清各方过错的性质和判断标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后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基础上进行完善,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理论。为了防止滥用过失相抵造成双方利益的失衡,适当限制适用的条件并明确其适用的范围。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将该制度与监护制度和保险制度相衔接,以便更好地促进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