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争法规制跨国武装冲突的困境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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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11事件之后,在广泛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背景之下,一种崭新的武装冲突形式—跨国武装冲突开始出现并在接下来的十年中泛滥。这些跨国武装冲突,比如美国与基地组织之问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战争、以及以色列和真主党武装组织之间的武装冲突,不仅仅极大地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还为战争的受难者带来了严重的创伤。违反战争法的行为频繁发生,以平民为攻击目标、虐待俘虏等等,但是战争法对跨国武装冲突的规制却陷入了困境。因为,日内瓦公约体系(包括四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三项1977年《附加议定书》)将武装冲突划分为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两类,并对两类武装冲突分别进行规制。而跨国武装冲突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既跟国际武装冲突存在差异,又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同,因此如何对跨国武装冲突的规制变成了一个难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和政策的现实性两个方面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权衡各种规制模式的利弊,最后做出最理性的选择。对比三种规制模式可以发现,将跨国武装冲突认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利用《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三条进行规制是最合理的规制模式。原因在于:第一,跨国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冲突双方主体特征上具有共性,而主体特征是确定武装冲突类型的根本决定因素;第二,共同第三条中的“地域限制”标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即便武装冲突超越了一国领土范围,也可以认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非国际武装冲突。第三,共同第三条规制跨国武装冲突具有现实可行性,可以有效地为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人道主义保护。而与此相对比,其他几种规制模式都存在致命的缺陷:第一,打破战争法两分法的规制模式下,无论是取消武装冲突类型划分,将战争整体统一地适用于各类武装冲突,还是为跨国武装冲突单独设立特殊规则,都在现实上不具备可行性,很难得到各个缔约国的认同。第二,在战争法体系之外利用国际人权法规制跨国武装冲突也不合理,因为这与国际人权法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不匹配。总之,虽然其他的规制模式虽然客观上规定的人道主义保护标准更高,但是在实践中未必能发挥作用,反而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因此,将跨国武装冲突认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使用共同第三条进行规制,既符合战争法的原则和宗旨,又适应当今世界环境的现实,是当下最理想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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