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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判决是法院对系属于本审级当事人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主张数项诉讼标的的部分,经审理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而作出的终局判决。它是民事诉讼判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复杂案件中对事实证据清楚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之可分性诉讼标的部分的及时实现,满足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共同推进诉讼程序中的各自追求,从而解决了诉讼程序的反复及诉讼进程缓慢的问题。以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关于部分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适用操作规范。而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部分判决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在适用该条文时充满困惑,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也出现了各种不统一、不规范的适用范式,反而导致当事人基于该条的适用问题提出不服,徒增审判压力,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背离。而一些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较为谨慎,避开部分判决而尽量适用全部判决的方式同时解决可分离诉讼标的部分问题,造成了部分判决的拖延,甚至进一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者应当看到部分判决在程序技术上的优势之外,更应看到我国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在我国审判模式变革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程序立法中合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制度意义重大。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概括如下:引言部分,从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发展中法院与当事人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得出部分判决在民事纠纷及时解决,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中的价值及实践意义,并指出我国民事部分判决存在立法缺陷,本文对此展开系统研究。第一部分,是对部分判决内涵和外延的概述,包括部分判决概念的界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实践价值三个方面的分析。首先,根据裁判所指向的内容不同,分为命令、决定、裁定和判决四种方式。民事判决又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分类,进而从学者的不同认识及立法规范中归纳出部分判决的概念,总结出其典型的特征;其次,因存在多个不同的判决类型,在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较易混淆,有必要将部分判决与其他相关判决的概念予以区分;最后,从诉讼效率、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三个方面充分论证部分判决的研究价值和正当性。第二部分,是对部分判决的适用在理论上的研究。对于部分判决的适用问题,包括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和救济程序四个方面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上仅针对诉讼标的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内容;在适用条件上体现为相对独立性的诉讼标的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在适用效力上表现为脱离整个诉讼系属并产生终局性的效力;在救济程序中呈现出依部分判决本身的不服和针对错误部分判决而启动上诉的救济程序。第三部分,是对部分判决既判力范围的确定及对剩余部分在审判程序上的处理。部分判决既判力范围存在争议,主要从客观、主观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探讨。剩余部分的处理也是法院在本审级内待解决的重要部分,包括在法定审限内对剩余部分的解决和法官超期审理或拒绝裁判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在立法上的缺陷进行分析。部分判决在立法技术上就存在指向的判决对象不明的核心问题,更多的问题是立法或司法解释中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与说明,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部分判决的混乱。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我国民事部分判决适用范围和条件不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足;法官权利与义务行使的边界不明;当事人救济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剩余部分处理方式无统一性操作规范。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制度提出的立法建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民事部分判决制度缺陷的分析,提出五点立法上建议:即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必须加以明确,以防法官不当适用该项制度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在该制度的诉讼权利保障方面赋予当事人部分判决请求权,以督促法官尽快裁判,防止拒绝判决;部分判决中需要在审判权与释明权中予以明确法官的职责,应当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协同共进中作出部分判决的权限并向当事人解明的义务;在程序救济中应当明确当事人可以对判决的部分,在审限内独立提出上诉或产生既判力后提出再审的权利;对剩余部分明确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或中止审理作出补充判决,最终终局该诉讼系属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