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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乃至整个市场中永恒的话题,随着市场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大多数国家均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而公司资本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缓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发挥极大地作用。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废除了原有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实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简化公司设立登记等事项。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学界中造成了巨大的轰动,众多学者对此褒贬不一。不过得到公认的是,本次改革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是一次重大利好。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如此,债权人保护一直是公司法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改革后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市场交易风险。此次改革未构架相对完善的债权人保护的配套机制,却对资本制度进行如此巨大的变革,这对原公司法中成型的债权人保护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新环境下强化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亟待相关配套机制的建构,原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也应作出相应的改变以应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整体架构如下: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改革的具体内容、探究公司信用基础的变化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并分析我国现行资本制度的类型,得出新《公司法》以资产为信用基础,认缴制在资本类型上依旧属于法定资本制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强调了认缴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形势更加严峻,指出了认缴制下债权人的市场风险增加的现象与本次改革中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创新。第三部分本文从认缴制下公司设立到解散的各阶段探讨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理论成果,系统性地给出完善建议。本部分分为三块内容,首先是公司设立阶段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由于本次改革在设立上给公司股东大开方便之门,股东利益对占全人利益造成挤占效应,应当对认缴出资登记进行合理性审查、完善出资人责任来保护债权人;其次是公司运营阶段中的债权人保护,由于股东对公司有绝对控制优势,很有可能过度操纵公司攫取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将信息披露义务配置给处于优势地位的股东,强化对公司的信用约束机制,赋予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机制的权利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冲突;最后是公司解散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对企业违信行为的监管,必要时可以强制其退出市场,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有助于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某些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的股东的侵害,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