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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空白,有助于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和离婚父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推动了家庭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囿于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过于狭窄,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这样的规定悖离了探望权的立法本旨,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造成了现实中相关司法实践的困惑,也为我们提供相关改进建议提供了契机。文章以实例为立足点,从现存的法律规定出发,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对探望权主体制度进行剖析,就探望权主体制度存在的相关缺陷进行探讨,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除引言之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由来、详细的案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由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第二部分案件的主要争议和争论焦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争议和分歧理由,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探望权主体制度之审视与解读。本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探望权的理论考量。介绍了探望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二、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理论考量。该部分详细阐述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享有探望权的“父母”范畴、祖辈的探望权及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三、探望权主体制度相关立法例之介绍及评析。这部分对相关国家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例进行了介绍,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四、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缺憾。该部分主要在介绍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五、完善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之建议。通过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提出拓宽我国探望权主体的范围,确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第四部分结语。笔者总结全文,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做出认定,对于相关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