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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移民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究其性质,它是一种不同于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农业社会内部的移民运动,而是一种由农村居住地向城市转换、由务农向务工转换、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转换、由遵从传统农业社会行为规则向遵从现代工业社会行为规则转换的“异质性”移民,其活动过程标志着移民进城的农民工的再社会化,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结构,从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务工移民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体制,同时它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统一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即社会的法治化,指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依据良法对公共生活在进行合作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务工移民起着解构传统农业社会、培育务工移民主体法治精神以及提高其法律素质等作用。然而,务工移民主体在城市的工作与生活现状表明,我国在对务工移民的劳动权利保护、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正确应对这些问题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构建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完善目前的制度设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调整法治建设的目标,优化社会控制的手段。并在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积极创新,同时保障社会层级间正常流动渠道的畅通,这样有利于促进务工移民主体的自由流动,形成合理、和谐的社会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