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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准备程序规定不足导致的刑事审判周期过长、庭审不断中断等现象,立法机关在借鉴国外庭前准备程序、预审程序等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给予了非常大的期待,但是由于该程序的相关规范不足,庭前会议的适用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应当继续加以完善。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以及个案研究法,对庭前会议制度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了研究。此篇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叙述了我国庭前会议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于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解释中。研究有关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是研究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也是探讨立法者在我国设立庭前会议目的的必要前提。其次论述了设立庭前会议的诉讼价值,立法机关在我国设立庭前会议是为了减少庭审经常中断的现象,确保庭审迅速、集中、高效进行。第二部分是对庭前会议运行实践的考察。考察发现,庭前会议普遍适用率过低且在召开的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参与率也较低。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对于庭前会议中议题的处理都是在缺乏被告人表达其主张的前提下进行的。该部分还对庭前会议运行实践中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是对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进行的原因分析。原因主要是第一受到我国传统的重控制犯罪轻权利保障的司法观念的影响;第二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并非必要条件;第三是因为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法官于庭前会议中作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第四部分是完善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利保障。被告人为刑事案件审判的关键,庭前会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程序,应当保障被告人应有的各项权利。应当保障被告人于庭前会议中的充分参与权与有效参与权。既要实现被告人的形式在场,也要达到被告人的实质在场;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因为庭前会议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于开庭前解决诉讼程序性争议,涉及到的多数为具有专业性质的法律问题,为了实现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利益,需要确认庭前会议中律师必须在场;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异议救济权,设立对庭前会议中所作裁断提出异议的具体途径。第五部分是被告人权利保障视角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要合理区分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适用,既要防止出现庭前会议应当解决的问题遗留到庭审中,弱化庭前会议的适用,也要防止出现庭审中的任务提前到了庭前会议中进行,造成出现"小庭审"的情况。另一方面,需要扩大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被告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申请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最后,赋予法官庭前会议中作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裁决的权力,避免出现庭前会议适用虚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