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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当事人经法庭传票传唤后,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庭参加庭审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审理,法官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在当事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法官根据原告当事人消极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的一种推定,即原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消极诉讼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法官推定原告当事人具有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并由此作出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立法目的一是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在维护庭审秩序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案例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发现,法官在适用按撤诉处理制度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同一法定事由的认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标准;二是对按撤诉处理事由认定范围存在不当扩大的情形;三是对按撤诉处理裁定说理过于简单且形式混乱。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撤诉处理制度立法规定比较粗疏。我国按撤诉处理制度自民事诉讼立法以来,一直存在且内容几乎未变,规定比较粗疏,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受法官个人价值选择的影响,容易出现适用不合理的情形。二是按撤诉处理扩大适用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对于原告当事人违反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行为,本应该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来规制却适用按撤诉处理,不当扩大按撤诉处理事由认定范围;三是受撤诉率考核和法官员额制度的影响。撤诉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及法官员额制的实行,使得法官偏爱适用按撤诉处理。四是法官对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存在误解。对于原告当事人轻微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误以为当事人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从而推定其按撤诉处理。因此,本文在立足实践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按撤诉处理制度适用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规制之策:一是完善按撤诉处理的立法模式,细化按撤诉处理适用情形;二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定事由,应当统一裁定标准;三是对于实践中异化的情形回归文义本身,理性适用按撤诉处理制度;四是完善按撤诉处理的救济程序,赋予原告当事人按撤诉处理裁定上诉权,在裁定原告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时给予原被告当事人申诉权和程序保障;五是完善按撤诉处理裁定文书的说理及书写;六是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惩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