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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证券市场的历史不长,从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到现在不过十多年的时间。在这期间证券市场发展的速度相当快。但是,高速度并不意味着高质量。证券市场很不规范,存在着重融资,轻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轻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对某些证券违法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投资者对证券违法行为人投诉无据;二是在仅有的少数的民事责任规定当中,没有规定实施民事责任的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法院对投资的起诉不予受理。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少学者们就如何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条文规定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作者意识到《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文的完善只解决了投资者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问题,它只是实现民事责任的前提,它并不能说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就能落到实处。本文对几种主要的证券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就在诉讼和非诉讼实践中如何实现民事责任作了一番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