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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在当前中国,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凸显出来,这无疑极大的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效果和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如何在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使得民意能够通过更加顺畅的通道进入司法领域,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法律的民主价值,使民意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这正是本文试图要解决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寻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司法具有社会性,因而司法活动必须与社会需求、社会观念相结合。与程序公正相比,实质公正更为重要,但是基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同样也要保护“坏人”的合法权益。他们赞同司法的职业化,但又强调司法的民主性。由此可见,经典哲学家们亦在追求这两者的平衡,这为下文的撰写奠定了理论根基。第二部分,对民意影响司法进行历史考察,论述了理想状态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并对目前学术界的不同理论予以简单评析。尽管民意和司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正,这就为两者关系提供了平衡的可能性;民意监督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而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理应受到监督与制约,否则就会滋生司法腐败,这就为两者关系提供了平衡的必要性。我国正处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关键期,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要求妥善地处理这两者的关系。第三部分,对英、美、德、日四国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方式进行论述、分析,其实良好制度的设计不过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英、美、德、日这四个国家都是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即并不是直面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而是通过宣传现代法治思想以及成熟的机制来吸收理性的、程序内的民意,以排除不理性的、情绪化的民意,既防止民意干预司法,又避免这两者之间矛盾的激化。这对我国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目前国内影响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因素进行理性分析,当前中国造成司法与民意紧张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因素亦有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既有体制问题又有监督错位的问题,这当中司法腐败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根据以上分析作者提出相应对策,构建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平衡机制,以期能够合理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