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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刑事诉讼理论学界研讨的热点问题。超期羁押因人数较多,超期时间较长,纠正难度较大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超期羁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强制、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行为。 超期羁押实质上是程序违法,具有特定性、违法性、渎职性。根据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超期羁押分明显的超期羁押和变相的超期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程序,超期羁押分侦查阶段的超期羁押、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混合型的超期羁押四种形式。 目前超期羁押总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都普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的危害很大,它践踏了法制的尊严,有损党和国家的形象,违背了公正效率的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惩罚,加重了国家赔偿的负担。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和执法中的原因。立法方面原因有刑诉法中羁押期限规定含糊、刑诉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规定期限、缺乏及时救济手段,对羁押提出异议权利受到限制,对超期羁押责任人缺乏相应惩罚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捕决定不力,不应退补案件退补,疑难案件请示过长,法院判决不及时,羁押替代措施使用不理想,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等。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超期羁押,仍需要全社会付出努力。首先是从源头来讲要加大立法力度,堵塞造成超期羁押的漏洞。可以借鉴西方羁押制度。如羁押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比例性原则及司法授权、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救济制度。同时加大遏制超期羁押立法力度,建立羁押后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管辖争议解决的期限、建立可操作的完备的救济体系,提高羁押替代措施的使用。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入手,提高政法干部的整体素质,更新司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对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责任追究。建立超期羁押预防机制。建立超期羁押提示函制度,合理营造动态网络监督管理体制,赋予检察机关对纠正超期羁押实行法律监督的处置权,扩大看守所权利,同时明确职责。加大与公安、法院、看守所联系力度,依靠党委、政法委、人大的力量,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杜绝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以遏制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