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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给付请求权发生实体上变动的情形,例如,达成和解、债权清偿、双方抵销等,使执行根据所确认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执行人员无从得知,此时执行程序仍然在继续进行。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侵害到债务人的实体权益,可能会使矛盾进一步加深,甚至引发新的纠纷。经过考察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由此看出,债务人异议之诉已经被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所确立。与域外国家或地区健全的立法体系相比较,我国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这无疑是一大遗憾。债务人作为被执行对象,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债务人就会更加不愿意配合执行,结果必然会加大执行成本,降低执行效率,也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不便。为此,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完善债务人救济制度。笔者根据自己在研究生阶段所掌握的知识,通过阅读国内外的一些相关文献资料,对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吸引更多的学者为债务人发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对债务人异议之诉法理问题的分析。首先,是对债务人异议之诉进行定义,分析特征;其次,分析了学术界针对债务人异议之诉性质所提出的不同学说,提出该诉应当属救济之诉,为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第二,研究了域外国家及地区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缺乏债务人救济制度的主要原因,并建议借鉴学习域外的宝贵经验,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构建提供一些重要的参考。第三,对我国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正当性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在执行过程中,我国的立法设计了对案外人和债权人的保护,唯独缺乏关于保护债务人相关制度,使债务人无法可依,权利得不到救济,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因而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有着紧急性和必要性。第四,讨论了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从一般法治理念出发,分析了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遵循的原则、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异议事由、管辖法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