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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受贿犯罪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断向隐蔽化、策略化的方向发展,新型受贿犯罪层出不穷。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打击受贿犯罪的客观需要。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各种新形式受贿案件及时提出了具体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受贿犯罪行为。《意见》作为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受贿罪更具体、更细致,但还是有某些条款或某些术语解释地不完整、不明确。例如《意见》第七条规定中的“授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就导致实务部门认定受贿罪的新类型还存在着一定困难,故需对这些条款或术语作出进一步的论证或说明。本文以卢某某受贿案为例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认定,同时鉴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规定的不完善情况,为了能够适应惩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的立法,使刑法规范能够全面系统并且理性地与社会现实需要保持协调。本文约两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与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这部分又由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这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为本案案由——卢某某受贿案。第二板块为案情介绍,详细的介绍了法院已经审理查明认定了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第三板块指出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分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辩方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他们认为首先被告人卢某某与高某某之间不存在情人关系;其次被告人卢某某主观上并无占有该款的故意;再次,卢某某并无索贿行为,该款是由陈某某主动捐赠。故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通过前面的分歧意见,第四板块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定性:即卢某某是构成受贿罪,还是无罪。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受贿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然后对新兴受贿犯罪中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指出新兴受贿犯罪与传统的受贿犯罪的实质相同,即二者都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并着重探讨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从而为下文笔者论证高某某系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首先笔者反驳了辩方的观点,指出卢某某与高某某系情人关系,卢某某授意陈某某的的慈善捐赠,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索贿。然后正面论证了卢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这部分笔者首先指出在认定新型受贿犯罪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抓住“权钱交易”的本质。同时指出,鉴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犯罪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的打击受贿犯罪,需要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包括完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完善受贿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