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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其设计机理在于将罪错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通过“以教代刑”的替代措施对其行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避免冗繁的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防止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和“犯罪学习”,弱化“犯罪标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让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使其能够发自内心的改过自新,顺利完成社会化的进程。尽管学术界对司法转处制度多有探讨,在实践中也有了一些探索,但与国外日臻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相比,我国对于此项制度的研究还有待完善。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分别广义说和狭义说两个角度阐述了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概念,并对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通过对国家亲权理论、标签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以及起诉便宜主义的论述,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从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现实意义出发,论述该制度本土化构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章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发展现状,剖析了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体系性;适用范围狭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尚无法及时开展转处活动;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主的转处制度在实践中遭遇困难和限制;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司法转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转处后的处遇措施不足难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外来人员转处难问题也成为该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挑战。在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尚未建立的大背景下,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很难真正地建立。第三章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成功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在法域外国家的司法转处活动中,警察被赋予司法转处的自由裁量权,暂缓起诉是常用的司法转处方式,社会调查是司法转处的必要前置程序,转向后的处遇措施有效衔接真正实现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应当明确司法转处的适用对象。其次,要拓宽司法转处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大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再次,社会调查作为司法转处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可缺位。最后,加强完善处遇措施,更好地实现教育矫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