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康德是一位典型的道义报应刑论者,他认为刑罚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在对罪犯定罪量刑时,应当贯彻对等原则。康德的刑罚目的思想蕴含着巨大的积极价值,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能被忽视的缺陷。康德刑罚目的理论极大地弘扬了平等、自由、理性和人性的价值,鼓舞了人们追求理想社会的信心。根据这种刑罚目的理论所提出来的刑罚应具有被动性、必然性、均衡性、普遍性和道德性的要求也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关于刑罚正义的思考。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刑罚目的理论依然存在的缺陷,它的缺陷实质上涉及到的是其刑罚目的理想的实践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原则的实践性缺陷,第二个则来自于他要求人们遵守制定法的依据之中——社会契约。但就整体而言,可以怀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康德所讲述的刑罚目的理论是一种应然意义上的、形式化的理论,它的目标在于理解和解释理性对行为要求的普遍原理,而不在于进行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实践指示。也许这种理论在实践中永远也不能完全现实化,但它仍然构成了我们前进的方向。在现实层面上,康德的刑罚目的理论与我国刑事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契合的,其对于当下我国的刑罚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对我国的重型刑罚结构进行轻缓化解构的的过程中,均衡性要求构成了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和限度,基于生命的重要价值,应该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