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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字技术在电视电影产业领域的应用,使得数字化后的影视作品在传播距离上不再受制于物理条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技术大幅增加了传播范围,这归功于时下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结合发展的模式。同时,也使得网络终端用户不再受制于场地、时间等因素,几乎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观赏网络上的优秀影视作品。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通俗的讲就是视频分享网站,由于其所提供的内容一般具有原创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这种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相结合的模式迅速成为全球文化产业发展的焦点。与此同时,我国在此领域也在进行着自我的变革,涌现出了诸如优酷网、搜狐视频等一批优秀的互联网影视平台产业公司。新生事物的产生与发展或多或少都伴随着一些问题,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应用为社会公众的日常文化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产业中巨大的利益驱使,某些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不惜以侵犯影视作品权益来求得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找出著作权人、网络终端用户、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平衡点,在充分保障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能满足网络终端用户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处合法、合理的欣赏到优秀的文艺影视作品,还能促进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下各国著作权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