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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规则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中的发展最快,得到的关注度也是最高。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和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网络技术,衍生了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只有使那些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或是出于过错为直接侵权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人,以及扩大直接侵权损害后果的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才能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救济。但是,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规定得过于严苛,则会妨碍信息技术的发展,最终会给相关产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寻求间接侵权责任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研究可以帮助平衡各方面主体的利益。本文在研究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先进理论后,密切联系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理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著作权间接侵权概述。第二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概述。这一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对网络著作权中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进行区分。第三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规则。避风港规则是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最主要的归责规则,因此,深刻、透彻地理解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间接侵权归责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避风港规则、引诱侵权规则,通过对这些规则的研究加深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的了解。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着重介绍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五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建议和思考,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理论进行研究,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思考。笔者希望本文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等方面能有一点启发。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面,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研究平衡双方的利益,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给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让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