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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任务。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构建乡村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乡村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兴衰。乡村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而又系统的工程,仅靠农民和乡村社会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借助强大的国家政权力量来引导和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能顺利完成构建乡村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进而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政权组织,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最了解乡村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农民的需要,最熟悉乡村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在乡村和谐社会发展中具有其他层级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乡镇政府发挥作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乡村和谐社会构建的质量和进程。因此,搞清楚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研究对象,在阐述了乡镇政府和乡村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加强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几点对策。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乡镇政府和乡村和谐社会基本理论。乡镇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乡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和特点以及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决定了构建乡村和谐社会是乡镇政府的责任所在,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起率先垂范作用和主导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作用局限性及其原因。首先,从乡镇政府自身的不和谐和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分析了乡镇政府发挥作用局限性的表现,然后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乡镇政府财政困境、乡村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健全、压力型体制四个方面分析了乡镇政府发挥作用局限性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乡镇政府发挥作用局限性的原因提出了增强乡镇政府在构建乡村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几点对策。这些对策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增强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资金支撑;大力培育乡村非政府组织,增强构建乡村和谐社会主体的力量;改革压力型体制为构建乡村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