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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尽管为许多产业部门创造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却也带来了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国际法、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一些相关案例,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所造成的冲击,进行了一些分析。 首先,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国际上围绕这个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并不仅仅是个专利法上的问题,事实上,专利法已经演变成为许多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贸易利益与科技优势的政策工具,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一现象,与其说是一种客观趋势,毋宁说是一种政策选择。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西方国家专利法的变化动向,我们应该作出明智的选择,既要使我国专利法符合TRIPS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又要根据本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专利保护。 其次,关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事实上,自从转基因技术诞生之日起,就产生了关于其安全性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关于“预防原则”的问题,所谓“预防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所能获得的科学证据不够充分时,该国有权采取一定的安全管理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都明确赋予各成员国实行“预防原则”的权利。近年以来,我国也形成了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这必将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状况。 再次,关于多边环境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冲突。事实上,这种冲突的存在,反映了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由于《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均未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有关国际法也不能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答案,所以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有待于将来进一步探讨,无论我们未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都应当始终把握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努力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目标,真正做到使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