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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合法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撤换或去除,然后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研究源于1994年发生的“枫叶”诉“鳄鱼”案。由于当时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后,首次明确了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但是由于新《商标法》中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相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也不健全,因此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反向假冒判例和理论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法院经过一个世纪的与反向假冒的斗争,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研究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制度,尤其是商标反向假冒的判例发展和理论发展,并从中总结和借鉴有益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反向假冒概述。该部分以美国法视角为主,介绍了商标反向假冒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及其起源,作为以下研究美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基础;第二部分为美国商标反向假冒的判例发展。该部分通过三则标志性案例以及若干辅助案例,详细介绍了美国商标反向假冒判例的早期发展,完善形成以及最新发展等三个重要阶段,并且通过对标志性案例的评析,总结出美国商标反向假冒的司法实践启示;第三部分为美国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发展。该部分从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基础出发,重点分析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为美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现状,随后对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中的有益经验,以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一些粗浅建议。本文较为系统地考察了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制度,详细梳理了其判例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并且深入分析了其理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最后指出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建立健全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