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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合理化生产,世界各国的标准化迅速发展,在各行各业构筑了标准规范体系。其中,在高新技术行业尤其是通信产业,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专利化意识,因此在各层级的标准化过程中,通常会纳入专利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之概念应运而生。标准更多的是体现公益性,其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被使用,并让使用者以及消费者从中获益。但是,专利则更多的是体现私益性,其目的是通过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之专有利益。标准必要专利的存继必须平衡其中的“公”、“私”之益,即须达至所涉主体之间之利益平衡。请求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之禁令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用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司法之方,同时也是影响所涉主体之间之利益平衡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在保护私益的同时不损害公益,一直是实务界和学界在探索的问题。通过利益衡量、请求权方法和比较研究,重点从三个方面完整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对禁令颁发可能存在专利制度上的抗辩情形进行精确化研究,论证出三个维度、九种情形中可能存在的抗辩情形,并且通过司法实践予以佐证;二是对标准制定组织和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合同关系进行证成,发现合同关系成立并且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最后在专利制度和合同关系均对禁令请求权形成抗辩的基础上提出确立禁令禁止原则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合理限制的司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