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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返还制度首先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解,涉案财物因在刑事诉讼中,与一般财物不同具有双重特性:证据性和财产性。我国的涉案财物返还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检法三大机关均有返还的权力,对于权属明确返还不影响诉讼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可及时返还被害人,而权属不明的则等案件结束时一并处理。根据其是否经法院审判后处理可将其分为审前返还和审后返还,从其机制可以看出其具有:决定、执行机关复杂;返还时间不确定;是一种实质性的财物处置;救济的前置性等特点。在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的观念,加之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追究刑事犯罪,其中的民事问题就常常被忽视。虽然2012年刑诉法明确了法院应当在判决书内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进行裁判,且公安部与检察院分别就涉案财物的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还是有很多,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首先,而司法解释则存在“自我立法”的嫌疑并且各机关的立法没有连贯性,缺少了各机关的配合和分工负责。之前学者对涉案财物返还的诟病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权对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部分进行返还,但这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因为我国对被害人的定罪权力只有法院能够行使,而法院在未定罪前即对财物进行返还,若案件在检察机关撤销,则之前的返还存在的法理基础即消失,真正权属人的利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其次,发还的主体即查封扣押单位,执行与审查单位合一,缺少制衡,为司法黑幕提供了温床。再次,刑事涉案财物的返还司法救济途径存在问题,被害人缺乏程序的参与,返还错误救济途径十分匮乏。在返还过程中偶有司法机关采取听证程序,但听证程序往往并不规范,一旦出现错误,被害人可以选择进行申诉或者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同样是对财产的权属进行审查民事诉讼采取庭审的模式而国家赔偿则采取书面审查,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侵夺了被害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虽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现实中一旦涉案财物在刑诉中未及时返还,因为被告人在服刑,诉讼往往存在困难,并且法院往往以此为非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除传统观点中所论证的问题外涉案财物返还的问题还主要集中在:证明问题不明和分配规则不清上。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去公安机关领取属于自己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往往要求被害人出具发票以证明权属,在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已经承认该财物为被害人,但公安机关仍坚持被害人提供发票,不能提供部分作为无主物上缴国库,缺乏对于此种情况证明责任和标准的相关规定,这显然是对被害人财物的一种变相侵夺。综上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下,保护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相关立法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属。对于以上状况,最根本原因是存在以下几个疑问:被害人对于领取涉案财物的是否有证明责任?在何种状况下有证明责任?证明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后果是什么?除此以外涉案财物的返还在存在多个被害人的状况下,如何去分配均存在疑问。分配规则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冲突,因公力救济常常无法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被害人往往采用私力救济。对于多个被害人存在的情况下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先占先得”的情况。同时,由于法律中关于分配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易造成司法黑幕的风险。本文利用以下方法:一、规范分析法。对已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归纳出整体制度体系,分析其利弊,找出其优势和不足。二、比较研究法。对相关的制度与其他地区进行比较,寻找出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和差异性,并理解产生差异的背后原因,寻求其法理基础。同时,为我国相关内容提供借鉴。三、实证分析法。着眼于当前社会现实,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推理说明。关注我国现在刑事涉案财物返还的现状,收集相关的信息、数据,分析其中的经验和问题。然后结合理论学术与经验材料提出自己的想法、观点,总结研究成果。通过对文中问题分析和调查,认为导致以上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其一,被害人参与机制不足。法律规定中对被害人的参与机制,从立案开始被害人对于涉案财物的决定机制几乎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予以参与,其知情权也无法保障,甚至涉案财物已经追缴到何种状况无从知晓。事后救济虽有申诉权,但效力相对较软,无法有效保护其权利。其二,“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存在。这些观念的存在从立法上的根本表现就是相关制度的模糊化,而在实务中则更为凸显,司法人员对于被害人的要求置若罔闻,对于有助于案件侦破的涉案财物积极控制,而对于其余涉案财物怠于查封、扣押,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二次伤害。其三,司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涉案财物返还的程序设置,为了价值不高的涉案财物花费高额的人力物力去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得不偿失,使得部分程序设置和实践做法成为了一种妥协。从原因出发,探寻制度的缺陷从而对涉案财物返还的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根据以上问题本文首先构建被害人参与制度,使得被害人在涉案财物返还的决定到执行中均有参与的权利,切实保障了其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其次,明晰了被害人的证明问题,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被害人有证明责任,并且适用民事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再次,对于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分配规则进行讨论,明晰不同的处理规则,对于种类物如现金等应明晰其流向,流向不明又无法补偿所有被害人损失时所有被害人参与分配。而后,构建了涉案财物保全机制。鉴于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只有在立案的情形下才能对物强制,使得被害人丧失了涉案财物保护的黄金时期,因此仿造民事的保全制度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做出一番设想。最后,通过考评机制的改变纠正现有办案人员观念,并加强监督综合处理使得涉案财物返还的整体制度愈加完善。只有通过从制度根本加强立法,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