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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制度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为了得到某些重大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在权衡利弊之后,而做出的放弃追诉重大犯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罪行,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有价值的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利益的目的。有组织的重大犯罪案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比较棘手的问题,再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更为一些有组织的犯罪案件中的重大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蔽罪证的条件,这样的情况使得各国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的难度大大增加。污点证人制度作为一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它对刑事诉讼中的棘手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结合,兼顾着效率与公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和《联合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6条都对污点证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将污点证人制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中,基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增长率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国情,再加之污点证人制度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并且使之本土化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进行了一些探讨和分析,希望污点证人制度能够尽快在我国建立起来,并且为我国打击犯罪提供有效的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污点证人制度的含义、特点及其原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污点证人制度在国外的历史发展和其建立的过程,同时简要分析国外当代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一些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