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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观念越来越受到挑战,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这些现象也成为离婚率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诱发离婚的各项事由中,不难发现,无过错方,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并无具体保护措施,使得离婚过错方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但是并不利于离婚无过错方的保护。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个缺陷。新《婚姻法》在立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弥补社会道德功能的不足,填补刑法规定的空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如何制裁违反婚姻家庭行为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更有利于指导婚姻家庭行为。《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项规定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不仅为受害方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也对婚姻当事人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对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的一系列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也在该条的基础上,相应的加强了对于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自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问题就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社会生活的高速发展在改变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同时也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不少全新的问题。借此研究可详细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增进对其制度内涵的恰当认识,对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疑难问题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借鉴作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立法体系,而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赋予了当事人寻求合法救济的依据,适应了婚姻法发展趋势。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还显得过于抽象和简单,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评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功能,论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等内容,重点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