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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降临于世,此后就承担起民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承担的克服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历史使命。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干预的本质是要利用自身的权威,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达到对公共事务实施有效管理,以配置、操纵和调控社会,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国家干预的主体是政府,此外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中介组织,虽然不是具有干预经济的法定职权的国家机构,但在政府变革的历史潮流中,它们正逐步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机构委托和有关专门协议安排等多种方式,履行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部分职能。干预并不是任意的、为所欲为的,应当恰到好处。干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干预的程序。经济法不同于传统法律强调规则性,而是偏重于法律标准的运用,这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行为有关,与人们预测未来的能力有关,也与经济法的目的和任务有关。适度干预原则可以说是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