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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大致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宋朝以后三个阶段,内容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部分。宋朝以前的社会保障多为有限的救荒,而济贫方面只临时性地对无告穷民有一定的照顾,裹足不前。到了宋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备荒体系,灾荒救助措施较前代更为积极主动,更重要的进步是,在济贫方面,除了提升对原来的穷民的照顾之外,还扩大到了一般的贫困人群,即建立了救荒与济贫这两个平衡的体系。而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救荒和济贫在两宋的历史上是不同的,尽管后期有合流的趋势,但本质上属于不同的经费来源。宋朝救荒主要是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常平仓早期(嘉祐二年以前)经费来源于三司调拨、留取上供、内藏拨款等中央财政拨款。义仓经费来源于民户随二税按比例缴纳的谷物,本来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后来逐渐演变为常赋。而济贫的经费则来源于户绝财产,属于地方财政。综上所述,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的重要转型期,其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最主要就是户绝财产。因此,本文将从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入手,既可以厘清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与支出,也能够认识两宋济贫事业变化的原因,并且深入分析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济贫事业的影响,认识宋朝社会保障的局限性与不足。从制度层面与文化认知两方面对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转型期这一定位有清晰的认知。具体如下: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选题的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研究现状及文本目标,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三部分。学界对于宋朝社会保障的研究成果丰硕,尤其业师张文先生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本文帮助很大,本文“社会保障”、“户绝财产”等相关概念的界定来源于这些研究成果。同时,绪论部分也结合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予以梳理。第一章简要介绍唐宋变革社会背景,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以及宋朝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经费的关联三个问题。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唐以后,社会结构出现分化,均田制崩溃,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贫困人群随之出现。笔者将贫困人群分为三类: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其他人群。由此,宋朝社会保障在继承前朝救荒的基础上,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的救荒经费多来自于中央财政拨款,济贫则来自于地方财政,户绝财产正是宋朝济贫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第二章主要讨论宋朝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实施问题,分三个阶段论述。第一节为北宋前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以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为界,为户绝财产法律规定的形成阶段,法律实践则首次将户绝财产统筹起来,以济贫民。第二节为北宋后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法律规定为户绝财产法律的完成时期,法律实践有扩大化的趋向,用于救荒与济贫。第三节为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基本继承了北宋后期。法律规定没有大的变化,法律实践不似北宋时与常平司的紧密。第四节总结宋朝户绝财产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它们二者之间有一定背离,即法律规定趋向合理,而政府为了增加可支配收入,对户绝财产的认定有扩大化的倾向。第三章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专题研究。分户绝财产运用于弱势群体保障(养老与慈幼)、户绝财产运用于贫困人口保障(贫困者救助与贫病者救助)和户绝财产运用于其他人群保障(助学养士、贫宦保障、归正人救助)三个专题分述,对户绝财产参与的生活补贴救助与院内收养的济贫机构有全面地了解。第四章为余论。分宋朝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的体系的影响、户绝财产用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文化逻辑三部分。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宋朝社会保障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体系,宋朝户绝财产对救荒的影响为其隐性的一面,对济贫的影响为其显性的一面。这是从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出发,建立在制度层面的结论。从文化层面,即宋人对于户绝财产用于社会保障的文化认知也能佐证这一事实。是以,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存在着“天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