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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是一切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前提。其起源于罗马法。自其产生至今,由于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该制度一直在各国民法中得以保留和发展,并成为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生产与流通高速运行,现代民法日益重视财产利用,而占有所呈现出来的与所有权并行调整利用关系及注重交易安全保护的特点,恰好迎合了现代经济发展由归属转向利用这一趋势对法律制度的需要,使占有摆脱了传统所有权观念的束缚,与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形成三权鼎立的物权法格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私有观念的禁锢,一直将占有视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并未形成独立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的缺失,一方面致使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占有现象无法得到保护,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使与占有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些物权法制度也处于立法缺失状态,构建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更成为一种虚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物权法迫切需要一套适合时代要求的占有制度,来调整占有人与一切非占有人尤其是与所有人间的关系。正是出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将占有单列一编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对占有制度的首次规定,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重要进步。然而占有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有关占有制度的理论学术界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正因为此,物权法对占有制度仅进行了粗略的规定,占有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等基本理论问题均未加以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但理论上的争议并不能成为立法予以回避的理由。面对众多的占有理论学说,我们应采取务实的态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最佳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占有的性质、概念、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从而构建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从占有的历史沿革和功能出发,重点研究了有关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关占有制度方面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占有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