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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高度集中虽然改善了管理者(或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是大股东又利用对控制权拥有的优势,通过各种途径来占用上市公司资源,侵占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的这种侵害行为被称为“隧道”行为,也被称为公司治理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大股东的“隧道”行为在世界许多国家均有发生,因此也引起了各国学者、政府、实务人员的关注。目前,国内外的学者们对大股东“隧道”行为产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在文献的梳理中发现,学者们多数从公司治理内部机制角度来研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问题,却极少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出发来研究企业所处资本市场中的外部因素的影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而在经济社会中,企业应该遵循这一规律。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生存环境是由市场竞争环境与政府的干预或者管制所形成的。本文依据大股东的“隧道”行为特征推断,如果市场的竞争程度很高,企业极难获得超额利润,企业生存如履薄冰,为避免企业滑向破产的边缘,大股东是否会减轻对企业的资金或利益的占用呢?于是,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从市场环境角度,重点分析产品市场竞争程度是否可以抑制大股东的“隧道”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经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并且统计发现在我国,在垄断性行业中,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很高,非国有企业比例很低,甚至某些行业不存在非国有企业,因此,为深入分析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的关系,本文将这种明显的特征考虑在内,分析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因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适者生存”的市场环境只是经济学家们研究中的理想状态,在各个国家中,政府为了实现关乎国家繁荣的各项目标均对市场环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制,然而这些管制在实现国家各项目标的同时,也改变了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例如:特殊行业的进退壁垒被抬高、行业内定价受限等等。这种条件的改变使得市场出现了由于政府的管制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现象,从而改变了原由自身调节而形成的市场结构,另外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势必会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所以政府管制的存在很可能会改变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基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的分析在政府管制的背景下,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之间的抑制作用将如何变化。对于上述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搜集了2009-2012年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利用赫芬达尔指数为衡量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衡量指标,作为模型中的自变量,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额作为因变量来研究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对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不同,大股东“隧道”行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利用模型进行的线性回归分析发现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大股东“隧道”行为越不明显,这充分表明了产品市场竞争对大股东“隧道”行为存在抑制的作用。其次本文借鉴了王文庆等学者对我国政府管制的研究,对现有行业按是否明显受政府强力管制将行业分为行政垄断行业与非行政垄断行业。并按这种分类方法将总样本分为两类子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受政府强力管制的行政垄断行业中,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与大股东“隧道”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而在非行政垄断行业中,产品市场竞争与大股东“隧道”行为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该实证结果充分表明了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使得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对大股东“隧道”行为的抑制作用机制消失。因此,本文认为,提高我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可以有效的抑制大股东的“隧道”行为,并且本文建议应充分考虑管制对市场竞争程度带来的影响,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也包括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使市场发挥其竞争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