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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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责任的讨论,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理论界主要讨论公平责任的性质,试图将其归为某类,为其存在提供正当的理论基础。实务界主要探讨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皆是致力于透过司法案例来发现公平责任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而在实践中存在众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对其一般性条款规定的过于简单,在现实中不易操作。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讨论施行的立法背景下,有必要将这一制度通过立法来完善。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定位部分,首先对公平责任发展脉络进行大致梳理,从而对其一般条款进行定义化解释,其次归纳整理了学术界对公平责任性质讨论的各类学说,说明本文的基本立场,承认公平责任原则说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最终将其定位成损失分担规则,最后说明公平责任的适用有一定的司法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为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部分,首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筛选出部分有效案例,从而发现公平责任一般适用存在扩大化适用的嫌疑,其次梳理了公平责任在现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总结得出公平责任的类型化适用主要包括见义勇为类、紧急避险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类、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类和帮工人因帮工遭受损害类五类。之后对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的关系进行了说理。第三部分主要从实际的案例出发分析,总结发现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类型远不止前文笔者认为的五类,其适用类型存在扩张的问题。并且基于其一般条款的模糊性,发现其适用条件过于单一和宽泛,在确定适用公平责任后,对于受害人具体赔偿范围及额度也没有具体的依据,显得过于随意。第四部分立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背景之下,建议对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类型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明确增加交通事故类案件和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类案件,通过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立法与司法的矛盾问题。除此之外还建议需要明确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在确定损失分担范围时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并且在考虑损失分担比例时应该优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造成损失的原因力与受害人损失的严重程度因素。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立法存在的问题。所以对现实中的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也恰巧反映了立法在此方面的缺陷。公平责任应顺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发展,对其适用的相关类型通过立法来限制,通过此方法能够很好的防止其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也能为其发展方向提供一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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