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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业不断发达,名人对广告产品进行代言的形式也是日趋多见。随之而来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规制的缺失,此类案件往往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名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和学界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我国名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其受众范围相当广泛,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文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从五个部分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自律性的缺乏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阐述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最后指出我国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做出评析,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比较分析美国、法国、日本三个较为典型的国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法律。第四部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进行分析,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进一步论述。第五部分,以以上几个部分的分析论述为基础,提出建议修改《广告法》完善虚假广告的定义,增加名人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增加名人广告代言的注意义务。建议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为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名人广告代言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