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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立功,将其作为了独立的量刑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随即对立功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细化: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解释》规定,“协助抓捕”行为也构成立功。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生涯中,笔者发现司法实务工作者对量刑制度的关注不够,尤其是对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成立立功的标准问题上把握不准,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因此,廓清协助抓捕的内涵,提出协助抓捕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合理解决这一微观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入手,着力探讨“协助抓捕”涵义,并从立功制度的本质及价值取向等角度对“协助抓捕”行为进行了深层次的解读,力争使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协助抓捕行为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