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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同质不同判”是指在刑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事实认定一致、罪名一致、法定量刑情节一致、酌定量刑情节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的情形,即司法实务所称的“同案不同判”或“同罪不同罚”,由于这些表述未能准确反映相同罪名、相同量刑情节、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故而采用“同罪同质不同判”来表述。随着司法公正观念的深入人心,该现象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选择在刑法中刑罚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并将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再审案件与二审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再审案件中对同一审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不同法院对同罪同质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二审案件中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及的“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因邻里纠纷琐事引发”等要素进行分类,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分析。由此可知,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情节的认定,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对同一情节认定出相反量刑情节的现象;同一法院对于同一情节的认定也不相同;不同法院对于同罪同质案件的判决量刑差距较大等。“同罪同质不同判”的现象会引发量刑标准适用不一,继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降低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这些问题与该现象相互作用,互相影响。造成“同罪同质不同判”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层面(主要包括法治宣传和舆论影响)、制度层面(主要包括成文法的特点、司法独立性、自由裁量权)、个人层面(司法人员的素质)进行挖掘探究。根据实证分析得出的对策是建立一套系统性、递进式、体系化的由“量刑规则(法律效力)、司法判例制度(司法解释效力)、案例指导制度(无强制效力)”组成的量刑体系。在此基础上,首先结合大数据平台继续完善量刑规则,其次结合国情适当引入司法判例制度,论述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司法判例制度的内容(主要从适用原则、来源和范围、核心部分以及程序)。再次,针对司法方面提出增强司法独立、提升司法人员素质等相关建议,最终实现“同罪同质同判”。